案件詳情:
付二生是大流數村民,在本村擁有合法承包地。2020年12月,相關部門向付二生送達了關于注銷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通告,內容為付二生承包地涉及征收,村聯合社已解除與付二生的承包合同,相關部門有權注銷付二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付二生未看到承包地涉及征收的書面文件,市、縣級主管部門也沒有按照法定程序實施補償,付二生未與任何部門簽訂案涉土地的補償協議,付二生認為,市主管部門注銷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行為違法,特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市主管部門作出的關于注銷付二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通告。
賴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在法定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一、關于注銷付二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通告。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證據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證明付二生依法享有案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證據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出的公開信息答復書。證明付二生的承包經營地塊房屋沒有被2018年20批次征地批復征收。
法院審查
經審理查明,因城市建設需要,省主管部門作出的城市建設用地的批復,同意將付二生所在村部分集體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并辦理征收手續。另征收集體建設用地12多公頃。
2019年3月,市主管部門發布關于征收土地的通告決定征收大流數集體農用地12多公頃。付二生土地承包合同載明地塊在征收土地范圍內。2020年9月,村聯合社發布關于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通知,該通知告知付二生,因其承包的10塊田塊在征收范圍內,決定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付二生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前去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
隨后,村聯合社作出關于解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通知,2020年10月市某財政所作出關于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通知。2020年12月,市主管部門作出了關于注銷陳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決定,決定注銷被答辯人持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付二生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法院認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必須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本案中,市主管部門在關于注銷陳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通告認定付二生承包合同載明地塊在省主管部門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的批復的范圍內,但在庭前會議中稱付二生承包的二塊地塊在2017年第16批次城市建設用地的批復范圍內,另一地塊在報批過程中,但沒有提交相關的證據證實該事實,與該通告認定事實不相符。
該通告認定付二生土地經營權證與庭前會議向法院提交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編號不符。故市主管部門作出的關于注銷陳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通告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予以撤銷。上海征地拆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