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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東師大律師談及《限拆決定》實則違法?

            日期:2021-11-17 閱讀: 關鍵詞:華東師大律師,土地管理,限拆決定

              農村違建治理涉及的法律問題復雜,歷史遺留問題較多,而房屋涉及村民的重大財產利益,需要強化依法治理意識,一方面對違建進行有效打擊治理,另一方面也要防止違法侵犯村民的合法權益。下面,華東師大律師給大家介紹一起拆除違法建設的案例,為何政府的一紙《限拆決定》接連被復議機關及法院確認違法。

             

              《限拆決定》是否違法?

              某鎮政府于2018年5月18日對湍黛科做出《限拆決定》,認為湍黛科在村里建設的面積約815平方米的磚混結構房屋,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責令湍黛科于10日內拆除并接受復查,逾期將依法實施強制拆除。湍黛科不服《限拆決定》,向某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決定認定,湍黛科涉案地塊的宅基地申請雖然經過了村民代表討論同意,但未經原某鎮政府及原某縣政府審批,且不屬于可予責令改正完善行政管理手續的情形。

              但某鎮政府存在作出《限拆決定》前未告知湍黛科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等執法程序違法情形,所以《限拆決定》為違法決定。鑒于涉案建筑已被拆除,對《限拆決定》已無可撤銷內容,復議機關作出確認某鎮政府的《限拆決定》違法的復議決定。湍黛科不服該復議決定,向北京市某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某鎮政府做出的被訴《限拆決定》及某區政府做出的被訴復議決定,案件被移送至某區人民法院審理。
             

            華東師大律師談及《限拆決定》實則違法?
             

              違法建設認定與執法程序是本案的兩個核心問題

              1.涉案房屋建設時的規劃法律已要求湍黛科建房需要獲得規劃許可。

              北京市自1992年10月1日起,已確立全市行政區域均為“城市規劃區”,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各項建設工程,均需取得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法律制度。本案涉案建筑建于1998年,但湍黛科不能出具相關批準手續,未經過規劃主管部門許可建房構成違法行為。
             

              2.湍黛科未取得規劃許可建房的違法狀態持續至某鎮政府檢查發生之時,這段時間內出臺的新法延續了舊法關于房屋建設需獲得規劃許可的規定。

              2018年某鎮政府對湍黛科的涉案建筑進行檢查處理時,該房屋一直處于未取得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許可狀態。此違法狀態持續至《城鄉規劃法》《北京市城鄉規劃》實施之后,而新法規延續了規劃許可制度,新舊法律規范對湍黛科違法行為的定性相同。
             

              3.湍黛科提交的2001年宅基地申請表雖經村委會蓋章同意,但未獲得原鎮政府的審核及原縣政府的批準,且不符合可以啟動糾正程序的情形。

              華東師大律師根據《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1990年1月1日施行)的規定,湍黛科在1998年建設涉案房屋時必須經過鄉級人民政府審批;根據1999年1月1日起實施《土地管理法》規定,即便湍黛科提交的是2001年宅基地申請表,亦應經過原鎮政府的審核及原縣政府的批準。湍黛科所在村同期獲批宅基地戶均在村委會有比較完整的審批檔案,說明當時已建立普遍建房審批制度。此外,原告所建涉案建筑并非在原有宅基地上建設的村民住宅,不符合可以啟動糾正程序的情形。
             

              4.某鎮政府執法違反了正當程序原則的基本要求。

              被告某鎮政府作出《限拆決定》時,執法程序違法是導致該決定被認定違法的直接原因,復議機關出具的理由是“不符合正當程序原則”。某鎮政府在發現涉案建筑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僅根據規劃部門出具的函,沒有開展進一步調查,更沒有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就作出《限拆決定》,不利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重違反了正當程序原則的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明確規定了依法行政的一項基本要求是“程序正當”,要求“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當法律缺乏具體程序制度規定時,行政機關在作出不利于當事人的重大執法決定時,仍應遵循正當程序原則。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和不遵循正當程序原則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決定應當被撤銷。

              《行政強制法》規定了強制執行實行催告前置程序,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之前,應當事先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告知當事人以下事項:履行義務的期限;履行義務的方式;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法院最終支持誰?

              某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第一,某鎮政府有權查處本轄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而自行建設的違法行為。第二,原告湍黛科的涉案房屋為違法建設。湍黛科建設時應該經過規劃主管部門的批準,而湍黛科未能出具相關批準手續。此外,湍黛科的宅基地申請僅經過村委會蓋章同意,并未獲得宅基地審批;涉案建筑并非在原有宅基地上建設的村民建筑,不符合補辦手續的情形。第三,湍黛科未取得規劃許可的違法狀態持續至《城鄉規劃法》《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實施之后,新舊法關于其建設行為的定性相同,被訴《限拆決定》適用《城鄉規劃法》《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并無不當。第四,被告某鎮政府違反執法程序。某鎮政府作出《限拆決定》前,未告知湍黛科具有陳述申辯權利,也未向湍黛科及家人進行調查,屬于執法程序違法,《限拆決定》應予撤銷。鑒于涉案建筑已經被拆除,被訴《限拆決定》已經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應確認被訴《限拆決定》違法。第五,被告某區政府在被訴復議決定中對被訴《限拆決定》進行了評價,復議行為合法。

              華東師大律師鑒于以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湍黛科的訴訟請求。湍黛科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至北京市某法院。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上海拆遷糾紛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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