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組獲得的征地補償,孩子分配時還在娘胎。孩子出生后,父母要求胎兒分一份,雙方鬧得不可開交...近日,湖南省瀏陽市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未出世胎兒能獲得拆遷補償嗎
基本案情:2020年,韓女士所在村民小組參與征地拆遷,并于當年7月正式形成征地補償分配決議,決定于2019年6月28日24:00首次分配在冊人口。在決議規定的截止日期,韓女士正處于分娩階段。當時,她要求胎兒也應該參與分配,但沒有得到村民小組的同意。
2019年10月14日,韓女士的孩子出生,與父母一起落戶村民小組。2021年6月,第一次征地補償正式發放。此時,韓女士的孩子已經2歲了。對此,她認為自己的孩子通過出生和定居取得了村民小組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應該參與小組的分配,并多次要求村組解決自己的需求。
但村民組表示,韓女士的孩子出生在征地補充安置計劃確定后。計劃確定時,孩子仍為胎兒,未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能依法參與土地補償的分配。談判失敗后,韓女士將村民小組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上海趙屯律師認為,應當保護胎兒的合法權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召開村民會議,通過民主議定程序對如何分配征地補償進行投票,但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村民會議的投票結果不得剝奪胎兒的合法權益,因此村組應當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原告的土地補償12萬元。
為什么胎兒能參與集體經濟補償的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然而,如果胎兒在分娩時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從一開始就不存在。胎兒的生理特殊性決定了它作為一個民事主體,享有權利是主要的,而承擔義務是次要的。胎兒存在于母親的腹部,無聊的能力、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但其權利相當廣泛。
在這種情況下,被告村集團決定根據2019年6月28日24時,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出生,原告于6月28日仍是胎兒,上海趙屯律師鑒于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分配權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基本權益,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存和發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應當實施胎兒權益的保護。
由于我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精神和相關政策法規,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資料和生活保障。按照戶口屬地原則,村民應當享有戶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權和土地補償分配權,作為其基本生活資料和生活保障。土地補償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喪失的補償,具有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基本生活的功能。土地補償分配權是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在征收集體土地時,胎兒應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預留份額。上海青浦律師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