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房屋損失方面。案件中的房屋已經被認定為違建,不應予以賠償。而在前期征收評估過程中,行政機關已經委托評估機構對涉及的房屋進行評估。上海有名拆遷律師根據估價對案件所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補償,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關于家禽和動物的損失。在肥豬、仔豬重量、母豬價格、禽類數量等方面,當事人提交的財產損失清單上有很大差別,但沒有提供有效的證明證據。如果案件證據能證明,行政機關對養殖場按市場價格進行家禽、牲畜處理、扣掉豬圈費用后,出售家禽牲畜所得所得應予以返還。
3.在物品丟失方面。在強制拆除過程中,行政機關沒有制作保管物品清單,也沒有對物品進行財產公證或邀請第三方見證保管的過程和物品,未盡到強制拆除違建過程中對合法財產保管的注意義務和舉證責任,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而提供的財產損失清單和音像資料缺乏其它證據來支持,不能客觀地反映財產損失的真實情況,不能完全以此為依據進行財產損失認定。由于行政機關不能履行其舉證責任,當事人提交的財產損失清單也缺乏客觀性,因此,法院應在此基礎上,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的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損害賠償金額。
第二次審理的申請人王文強對被申請人菏澤市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高新區”)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一案(以下簡稱“菏澤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對2019年1月1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魯行終1574號行政判決不服,請求本院復審。自2019年8月1日起開始受理案件,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審理,并于2019年10月21日上午在本院第四法庭組織公開詢問。復審申請人王文強,被申請人開發區管委會的委托代理人鄭成德,宋時燦,菏澤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王海存。該案目前已進行審查。
王文強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二審判決和一審判決三案,改判賠償損失2000961.48元。其基本事實及理由如下:1.原審判決的經濟損失數額顯失公平,對財產損失無具體賠償數額,現有物品是否完好,能歸還多少能還沒查清。2.就生豬損失而言,根據被訴人提交的處置價款賠償,未按2017年8月12日的市價予以賠償。被申請人不得因其錯誤行為而不進行對價補償,按其處理的價格賠償有失公平。3.初審對房屋的賠償標準按早已過期的評估報告價賠償不當,應在拆除時按房屋價格予以賠償。
高新區管委會答復說,案件涉及的建筑已被認定為違章建筑,相關損失不予賠償。養豬的損失,是以當時的市場價格為基礎。其它財產已歸原處,王文強置之不理,造成損失擴大,應負責任。
濟寧市政府答辯稱,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程序合法,應當予以維持。要求拒絕王文強的復審申請。
上海有名拆遷律師經過本院審查,王文強經營的文強養殖場屬非法建筑,已由菏澤市規劃局對王文強違法建設的限期拆除決定進行強制拆除。2017年8月12日,經開區管委會對案涉違法建筑強制拆除行為,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有關行政執法程序的規定做出,并違反了法定程序。聊城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高新區管委會對王文強養殖場進行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應予撤銷。二審判決撤銷菏澤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確認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強制拆除王文強養殖場的行政行為違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該案現存爭議的主要焦點問題是,王文強應賠償的范圍和數額問題,結合王文強的再審請求,具體包括物損、養豬損失、房屋賠償標準等三個方面。
有關貨物丟失的問題。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情況下,原告應提供證據證明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如果原告不能舉證,則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二、二審均認定高新區管委會在強制拆除過程中,未對王文強物品進行制作清單,王文強未進行財產公證,也未邀請第三方見證保管過程及物品,在強制拆除違法建筑過程中,對合法財產保管的注意義務和舉證責任,是符合本案實際情況的。在此基礎上,高新區管委會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二,初審同時認定,王文強提供的《財產損失清單》和視聽資料缺乏其它證據來佐證,無法客觀地反映損害財產的真實情況,不能完全以此為根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由于客觀原因不能認定一方的損失,人民法院應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證據,遵從法官的職業道德,利用邏輯思維、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確定補償金額。
由于高新區管委會未能履行其舉證責任,王文強提交的財產損失清單也缺乏客觀性,因此,法院應根據上述原則,在核查開發區管委會保管且完好的物品的基礎上,對王文強提出的損害賠償問題也缺乏客觀依據。然而,初審時沒有對有關具體損失進行認定,而是認為如果開發區管委會不能向王文強返還所保管的物品,則應賠償因其保管不善造成的財產損失,損失金額可參照王文強制作。雖一、二審判決都沒有對具體損失進行認定,也沒有解決雙方在物品損失方面的糾紛,但是它所確立的賠償原則已經最大程度地保護了王文強的權益,王文強就該部分損失可按照上述原則與高新區管委會確定。如果雙方經協商仍不能確定該部分損失,王文強可以依法尋求救濟。
豬和其他禽類動物損失的研究。初審時,高新區管委會提交了“關于實施王文強養殖場拆除程序的說明”,其中顯示,2017年8月12日,聊城市建集團受開發區管委會委托,協助對王文強養雞場按市價出售家禽、家畜等,扣減抓豬費后資金共計83271.2元。二審均認定,開發區管委會銷售家禽家畜所得款項應退還王文強。據王文強提交的財產損失單,所提出的育肥豬價格以及肥豬、母豬、仔豬的頭數等與開發區管委會所公布的數據不相一致,在肥豬、豬仔、仔豬等方面與開發區管委會的數據相差不大。二、二審采信開發區管委會的證明,確定牲畜和家禽的損失,不存在明顯的不合理。
有關房屋補償標準的問題。據征詢中高新區管委會的說法,菏澤市弘正房地產評估咨詢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補償明細,系前期征收過程中所涉房屋評估。案件中的房屋已經被認定為違建,不應予以賠償。一、二審按照估價價對案件中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賠償,已經充分保護了王文強的權益。盡管沒有提出任何有效的證據來證明這一部分損失,王文強提出的這一部分損失應賠償200萬元。初審時對該部分主張“不予全部采信,王文強待有新證據后也可另行主張權利”,指導不當,本院予以指正。
總之,王文強的再審請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166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判決如下:拒絕了王文強的復審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