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事務所 從“拆遷”到“征收”,不僅僅是用語的改變,更是制度的突破,文明的進步。過去的拆遷制度,是以建設單位和被拆遷人為主體,二者名義上平等,事實上建設單位和被拆遷人在實際地位、話語權等方面未必平等,導致有的家庭因為拆遷一夜暴富,有的家庭因為暴力拆遷而血淚滿腔,更有大量因拆遷導致的群體事件,嚴重影響了社會安定團結。從拆遷條例到征收條例,這是一條布滿荊棘的道路,在這條路上,無數人付出了血淚的代價,換來的是更多人的公平正義。上海打動遷官司的著名律師
征收條例本著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從方方面面規范了征收制度。
一、明確了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關系主體。政府是房屋征收與補償的主體。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并明確承擔具體工作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二、界定了房屋征收的條件。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該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三、完善了房屋征收程序。擴大公眾參與程度,征收補償方案要征求公眾意見。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還要組織聽證會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四、明確了征收補償項目,提高了征收補償標準。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補助、獎勵。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五、加強了對房屋被征收人利益的保護。取消行政機關的強制拆遷,被征收人超過規定期限不搬遷的,由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從拆遷條例到征收條例,制度上前進了一大步,但真正的改變,來源于依法行政,只有法令得到真正的執行,所有美好的制度才能轉化為百姓安居樂業的現實。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即國務院590號令,業內稱新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業內稱老條例,新條例與老條例有幾下 幾點重大調整和區別:
1、適用范圍的不同。新條例規定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適用于所有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不管是否屬于規劃區域內或規劃區域外。而老條例規定了城市規劃區域內房屋拆遷都適用這條例,一些城中村在規劃區域內而土地性質屬集體土地,拆遷時會出現應用法律交叉問題,往往在拆遷補償時對集體土地性質拆遷戶在同一批拆遷中要制定不同的補償方式。
2、拆遷的法律主體不同。新條例規定了市級人民政府是征收人,房屋產權人是被征收人,而老條例是拆遷許可證制度,取得拆遷許可證的是拆遷人,房屋產權人是被拆遷人,同時規定了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是兩個平等的民事法律主體,政府是第三方裁判員。
3、拆遷的目的不同。新條例規定只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老百姓的房屋,征收變成了政府行為。而老條例只要是城市規劃的需要,開發商看中的土地政府發了拆遷許可證就可以拆老百姓的房屋,拆遷中商業氣息很濃,開發商有錢就能去拆老百姓的房屋對老百姓的個人房產保護成了空話,明顯與《物權法》相抵觸。
4、新條例取消了政 府行政強制拆遷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征收人與被征收不能達成征收補償協議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報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后才能決定是否強制搬遷。而老條例規定政府可以對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協議的可以作出《裁決書》,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政府可以直接行政強制拆遷。上海打動遷官司的著名律師 政府在拆遷工作主實際上起著主導作用,因為拆遷許可證是政府發的,土地出讓協議是政府簽的,政府簽訂的出讓協議中都規定了交地期限,政府違約會賠償,這種情況下政府不可能站中間公平、公正的保護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利益,往往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調動一切行政權利來加快拆遷進度,經常出現侵害被拆遷利益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