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遷律師事務所咨詢夫妻離婚時拆遷安置房應當如何分配上海拆遷安置房離婚后如何分配。
一、被拆遷房屋系夫妻共同所有
上海拆遷官司律師此種情形下,無論被拆遷房屋是國有土地上建造的還是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其所獲得的拆遷安置利益均來自雙方的共同財產。
該拆遷安置利益可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轉化,因此該因拆遷取得的安置房仍系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
二、被拆遷房屋系夫或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上海動拆遷律師事務所此種情形下,應從拆遷利益的來源進行分析,拆遷國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與拆遷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其安置房分割情況是不同的:
1.拆遷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其安置房的分割
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中一般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對房屋本身價值的補償。
上海房屋拆遷律師而另一部分是對房屋中居住的人的安置費及其他拆遷補償費,該部分錢款或安置房屋并不是一方婚前房屋的轉化,該部分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故若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標準安置的,則夫妻雙方均為被拆遷的安置人口,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產權份額,離婚時應考慮原被告各自的貢獻大小,便于分割等因素按照夫妻雙方各自享有的份額進行分割;
上海浦東拆遷律師若夫妻雙方婚后對房屋進行了擴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對該房屋部分的補償也享有一定的產權份額。
若安置房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拆遷國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其安置房的分割
上海房屋動拆遷律師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主要是對房屋價值部分做出補償,由于被拆遷房屋系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故房屋補償部分系婚前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因為這種情況下,它只是婚前個人財產形態的一種轉化,其價值的取得在于婚前,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權為基礎,故由此分得的安置房仍然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予以分割。
上海拆遷咨詢律師若進行產權調換的安置房的價格高于被征收房屋,且置換時是用夫妻共同財產對該差價部分進行了補足,那么這種情況下,雖然安置房仍屬于原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一方的個人財產。
但以夫妻共同財產使原一方婚前財產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對該增值部分財產進分割。
拆遷律師上海若安置房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