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區內有一處房屋長期用于出租,雖然該房屋戶籍在冊,但并無實際居住人。該房屋所在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補償安置,但該房屋不符合居困的補償安置條件。然而,該房屋的戶主仍然要求參與補償安置,引發了糾紛。上海動遷律師就來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一、法律分析
房屋使用權和產權的區別房屋使用權是指房屋的使用權利,包括房屋居住、生產經營、租賃等使用方式。房屋產權是指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在實際生活中,房屋的使用權和產權可能屬于不同的人。
居困的補償安置條件《上海市城市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給予居困補償:
?。ㄒ唬┳》繝顩r嚴重不良,居住環境惡劣,嚴重影響正常生活。
?。ǘ┚幼∪丝谳^多,需要增加住房面積以改善居住環境。
?。ㄈ┓课菔褂媚晗抟训?,不能再安全使用或者繼續使用,或者必須拆除的。
?。ㄋ模┮蛞巹潯⒔ㄔO等原因被征收的。
該房屋是否符合居困補償安置條件根據上述規定,該房屋不符合居困的補償安置條件,因為該房屋長期用于出租,雖然戶籍在冊,但并無實際居住人。因此,該房屋的戶主無權參與補償安置。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物權人有依法支配、使用、收益和處分物權物的權利?!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三條規定:“物權人對物權物享有支配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上海市城市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房屋征收后,房屋使用權、產權和合法的其他權益應當依法轉移?!?
二、類似案例分析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20)該案中,被告原為房屋的產權人,后來將房屋出租給第三人,但房屋戶籍仍歸被告所有。當地政府進行城市更新,要求被告將房屋交出并進行補償安置。被告不同意交出房屋并要求參與補償安置。法院審理認為,房屋使用權和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被告雖然是房屋的產權人,但是并未實際居住,因此不能享有補償安置的權利。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不能享有任何補償安置權利。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9)民終字第00509號該案中,原告房屋在征收前就已經出租給第三人,征收時原告要求參與補償安置。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已經將房屋出租給第三人,已經失去了房屋的使用權,因此不能享有補償安置的權利。
三、結論
在該案中,房屋長期用于出租,雖然戶籍在冊,但并無實際居住人,因此該房屋不符合居困的補償安置條件。房屋的使用權和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雖然該房屋的戶主是房屋的產權人,但是并未實際居住,因此不能享有補償安置的權利。在征收補償過程中,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程序,確保公平、公正、公開,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參考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上海市城市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參考案例: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20)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9)民終字第00509號
四、建議
針對該類案件,建議房屋產權人在房屋長期出租時,應當注重房屋使用權與產權的區分,以確保在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不會因為沒有使用權而影響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建議在征收補償過程中,政府應該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程序進行征收,確保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對于居困家庭的補償安置,也應該依據相關規定進行,防止出現不當的情況。
此外,建議在房屋出租前,應當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避免出現因為不了解相關規定而導致的不必要糾紛和損失。同時,建議租客在簽訂合同前,應當認真閱讀合同條款,確保自身合法權益不會受到侵犯。
五、結語
總而言之,上海動遷律師提醒大家,房屋征收補償是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復雜問題,需要各方共同協商和處理。作為專業律師,我們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客觀公正地處理此類案件,維護各方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