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8年6月3日,秦宗孝與孫建國簽約。秦宗孝(買方)與孫建國(賣方)于2008年6月3日簽訂了《房屋銷售合同》,但雙方尚未辦理轉讓手續。2014年,房地產被納入拆遷范圍。讓我們看看誰擁有拆遷補償,看看法院在本案中的精彩判決!2008年6月3日與孫建國簽訂了合同。
法院論證了拆遷補償的所有權:
秦宗孝與孫建國于2008年6月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自愿達成的真實含義。內容不違法,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合法有效。2008年6月3日,秦宗孝與孫建國簽約。
合同簽訂后,秦宗孝支付了約定的購房款,孫建國交付了房屋和房產證原件。但從雙方陳述的事實來看,由于2014年涉及房屋的土地被納入政府拆遷改造范圍,雙方尚未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秦宗孝雖然與孫建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向孫建國支付了所有購房款,但秦宗孝雖然實際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秦宗孝雖然實際占有、使用、收入,但并未實際取得購買房屋的所有權。
2008年6月3日,秦宗孝與孫建國簽約。
上海房產拆遷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由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秦宗孝無法取得所購房屋的產權。孫建國作為涉案房屋登記的所有人,與重慶市南川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簽訂的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合法有效。從某種意義上說,孫建國在本協議中的合同權是其出售給秦宗孝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權的對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賣方應當履行向買方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文件,并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孫建國應當及時以秦宗孝的名義登記出售房屋的所有權,因政府拆遷政策原因,在這種情況下,秦宗孝可以選擇終止合同,也可以選擇要求購買房屋產權的對價——拆遷補償,現在由于孫建國還沒有實際收到拆遷補償,秦宗孝要求確認孫建國出售給秦宗孝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權,符合法律規定和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應當予以支持。
秦宗孝在審判中明確其拆遷補償是根據上述拆遷協議中孫建國享有的合同權益,因此拆遷協議指出的部分房屋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拆遷補償,應由秦宗孝享有,孫建國因出售被征用標的物并收取購買資金,無權重復享受征用補償。
上海房產拆遷律師特別提示:
雖然買方最終勝訴,但對于房屋銷售,無論買賣雙方關系如何,記得及時辦理轉讓手續,否則,一旦遇到類似的拆遷,可能會發生糾紛,此外,賣方自身的債務問題,也可能導致房屋被法院扣押,拍賣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