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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靜安區律師談關于國家賠償的前提是什么

            日期:2021-09-04 閱讀: 關鍵詞:靜安區,律師,談,關于,國家賠償,的,前提,

              簡介:在征收拆遷過程中,拆遷方和被拆遷人往往會就安置補償等問題產生各種矛盾和糾紛。在實踐中,如果達不到協議,拆遷方很可能會因為想盡快完成項目而對被拆遷人的房屋實施非法強制拆遷。面對這種情況,被拆遷人首先需要通過行政訴訟確認強制拆遷違法行為,然后迅速申請國家賠償等

             

              征地拆遷存在下列情形的,有權根據國家賠償相關法律法規申請國家賠償:

              一侵犯人身權利。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非法拘留或者非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毆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非法使用武器和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是精神受損。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三是財產權利受到侵害。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非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的;非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非法征收或者征用財產的;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提醒被拆遷人,除確認非法拆遷申請國家賠償外,在合法拆遷房屋過程中因過失造成人身損害或者其他財產損害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靜安區律師談關于國家賠償的前提是什么

              非法拆遷后申請國家賠償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在實踐中,如果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侵犯了被征收人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受害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非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的;非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非法征收或者征用財產的;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不應低于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應當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因此,國家賠償的前提是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了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權益。

              因此,根據規定,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是前提。房屋拆遷行為是否違法,需要法院認定,然后才能申請國家賠償;非法拆遷已被確定為違法行為。因此,在賠償當事人時,應體現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對當事人的相應賠償不應低于依法拆遷獲得的賠償。要填補當事人受損的財產權,盡可能給予當事人必要合理的照顧和安排,確保當事人獲得的賠償利益,充分保護其安置補償權和實際居住權。

            靜安區律師談關于國家賠償的前提是什么

              國家賠償程序:

              一 申請賠償。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或者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提出賠償。

              二按要求提交賠償申請。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應當提交賠償申請。提示:賠償請求人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三是賠償義務機關作出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按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與賠償請求人協商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金額。提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制作賠償決定并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義務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但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方式、項目、金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靜安區律師談關于國家賠償的前提是什么

                 有時效限制要求國家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其人身權和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在被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的,在征地拆遷案件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其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為之日,是法院確認強制拆遷違法行為的生效判決之日,即法院確認強制拆遷違法行為后,拆遷戶有2年時間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國家賠償。注意:切記不要錯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否則很可能失去法律救濟的權利。

              

              提醒被拆遷人,訴訟就是證據。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因此在行政賠償案件中也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向法院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侵害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主張財產損失金額需要相應的證據。那么,當房屋面臨強制拆遷時,一定要提前拍照錄像,比如房屋周邊環境、室內裝修、財產擺放等。,作為證據保存良好,方便以后申請賠償。如遇復雜無法解決的問題,及時咨詢專業拆遷維權律師,必要時委托,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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