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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征地糾紛律師講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法律實務

            日期:2021-08-02 閱讀: 關鍵詞: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上海征地糾紛律師,上海征地拆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我國刑法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中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中的具體罪名。上海征地拆遷律師本罪保護的法益并非單純的個人利益,也非傳統刑法上所界定的國家對土地資源的保護制度、管理制度,而是一種與人有關的生態法益,而這種生態法益是多數人共同享有的環境公共利益。

              本罪屬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類犯罪,最早規定于 2001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第 342 條中,是由6 1997 年的“非法占用耕地罪”修正而來的。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對農用地的需求逐漸增大,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在實務中亦變得日趨復雜。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量刑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七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ㄒ唬┓欠ㄕ加没巨r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

             ?。ㄈ┓欠ㄕ加闷渌值厥€以上的;

             ?。ㄋ模┓欠ㄕ加帽究畹冢ǘ╉?、第(三)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被毀壞耕地數量達到以上規定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毀壞”。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被毀壞林地數量達到以上規定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毀壞”。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草原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 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在二十畝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在十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

              (一)開墾草原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窯、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剝取草皮的;

             ?。ㄈ┰诓菰隙逊呕蛘吲欧艔U棄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的;

              (四)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種植牧草和飼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嚴重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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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征地糾紛律師講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法律實務

              二、【相關規范】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和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準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現予公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ㄒ唬┓欠ㄕ加酶?ldquo;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ǘ┓欠ㄕ加酶?ldquo;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ㄒ唬┓欠ㄕ加貌姆雷o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ㄋ模┓欠ㄕ加貌谋緱l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6.19法釋〔2000〕14號)

              第三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第八條 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上海征地糾紛律師講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法律實務

              三、【罪名認定】

              一、罪與非罪的問題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在司法實踐中涉及到罪與非罪的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農用地被毀壞后果決定是否構成犯罪。有種情況就是犯罪嫌疑人未經批準私自占用農用地,并且改作他用,但是僅僅是清理土地表層,對于造成損害的后果是否達到被毀壞而不能耕種的嚴重后果不明確,對于這類行為,要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必須要達到土地耕作層被毀壞,而且不能耕種的后果,如造成耕地、林地種植層被破壞、種植功能全部或部分喪失,以及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無法繼續耕種等情況,才能構成犯罪,否則只能算是一般行政違法行為。在證據要求上,除了現場照片,地理測繪面積,還必須要專門的鑒定意見予以佐證,是否能夠耕種主要取決于土地耕作層是否被破壞,不是看植被是否被清除,或者土壤表層被清除,或者雖然土壤或者植被還在,但是其被污染,性質發生根本變化不能被耕種,也應當視為被毀壞。

              第二,占用并破壞的數量決定是否構罪。本罪的數量較大限制的是被毀壞的農用地,而不是被非法占用的農用地。司法實踐中,非法占用的土地雖然數量特別大,但是被毀壞的土地數量較少,未達到起刑點,也不能構成犯罪。只有被毀壞的農用地達到數量較大才構成犯罪。例如某嫌疑人非法占用基本農田40畝,但是進行平整破壞的只有1畝,就不構成本罪。另外,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數量較大是分別地類計算的,如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當行為人既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不足五畝且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不足十畝時,可否累計認定為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該種情形也屬于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這是因為,從該罪保護的法益看,該罪的落腳點在于國家對土地資源的環境保護?!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破壞林地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一)非法占用并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據此,以后在查處破壞農用地案件時,還可參照適用《破壞林地的解釋》第一條第三、四項的規定。

              二、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邊界

              二者相同點都是對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或者侵害,主體也都是一般主體,二者的不同在于:

              (1)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是國家對土地進行保護的管理制度;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侵害的則是國家對土地使用權合法轉讓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結果犯,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侵占農用地,數量較大,造成大量農用地毀壞的行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則是情節犯,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實施了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中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以買賣以外的其他形式非法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也即未按國家法律規定程序辦理征用或者劃撥手續的行為,或者未按規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的土地轉讓的行為。倒賣土地使用權,包括毫不掩飾和明碼標價地將土地賣給他人,而收取價款和以某種形式掩蓋其土地買賣的實質而將土地賣給他人的兩種行為方式。

              三、本罪與非法批準、征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邊界。

              此三罪相同之處都是與土地資源有關;并且在主觀方面均表現為故意。不同之處表現為:

              (1)侵害的客體不同。非法占用農用地地罪的客體是對農用地的法律保護制度;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所侵害的客體均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正當性。

              (2)客觀方面不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農用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大量毀壞的行為,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通常表現為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掩蓋事實真相;或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有關土地管理法規中關于批準征用、占用土地以及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不正確地行使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職權。

              (3)主體不同。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四、關于不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特殊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個人違法建房出售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法[2010]395號)

              一、你院請示的在農村宅基地、責任田上違法建房出售如何處理的問題,涉及面廣,法律、政策性強。據了解,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見和處理辦法,在相關文件出臺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從來函反映的情況看,此類案件在你省部分地區發案較多。案件處理更應當十分慎重。要積極爭取在黨委統一領導下,有效協調有關方面,切實做好案件處理的善后工作,確保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辦理案件中,發現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瀆職、受賄等涉嫌違法犯罪的,要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處理;發現有關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方面存在問題的,要結合案件處理,提出司法建議,促進完善社會管理。

            上海征地糾紛律師講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法律實務

              四、【案情回顧】

              2015年4月28 日,被告人張三通過白河林業局兩江林場承包位于安圖縣兩江鎮白灰窯岔道口附近(白河林業局兩江林場173林班10小班內)的林地0.4公頃,種植人參。被告人張三在種植人參過程中超出承包范圍將白河林業局兩江林場172林班29小班、173林班10小班內的林地破壞。經鑒定,改變林地用途面積為0.4667公頃,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林種為國家公益林。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張三與白河林業局簽訂賠償協議書,由被告人張三依法繳納林木補種費用1000元,并在2020年春季將未還林部分進行還林(當時已過還林最佳時機)。

              法院判決

              白河林區基層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三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國有林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據此,依法作出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三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

              二、被告人張三非法占用的農用地依法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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