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律師辦理土地征收業務操作指引
第一章 一 般 規 定
第59條 概念界定
59.1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并給被征地的農民集體和個人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59.2 農用地轉用,是指將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確定的農用地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報批后,轉變為建設用地的行為。
第60條 主要法律依據
60.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
60.2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60.3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
60.4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60.5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意見》。
60.6 《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
60.7 《關于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
60.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征用土地、落實私房政策等具體行政行為相互矛盾而引起的房屋糾紛不應由人民法院處理的復函》。
60.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60.1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章 土地征收的程序
第61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占用集體土地的,由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分批次逐級上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一般步驟如下:
61.1 用地申請。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并附具以下材料:
?。?) 建設單位有關資質證明;
(2)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 預審報告;
?。?) 初步審計或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 總平面布置圖;
?。?) 壓覆礦床評估、地質災害評估;
?。?) 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61.2 填報“一書四方案”。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用地申請后,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61.3 市級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上報。市級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上報的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和有關方案后,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上報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61.4 省級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上報。省級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市級政府上報的材料后進行審查,并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部審查批準。
61.5 批準用地的,下達批準文件。
61.6 進行征用土地公告。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土地公告,并負責具體實施。公告的內容包括以下4個方面:
(1) 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 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 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61.7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h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內容包括:
?。?) 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2) 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3) 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4)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5) 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 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61.8 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在征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有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61.9 落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供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方案,實施補償安置,并辦理土地交接手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施工單位進場施工。
特別提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獨立選址的建設項目用地,可按項目實施統一征地。需由項目用地單位在向計劃部門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同時,向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用地預申請,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的用地進行審查,出具建設用地預審報告。
第62條 影響征地申請報批的情形
62.1 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的地區暫緩批地;
62.2 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的不得批準用地;
62.3 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
62.4 違法用地行為未經依法查處的不得批準建設用地。
第三章 征地的費用補償和人員安置
第一節 征地補償費用
第63條 征地補償費用的組成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征地補償費用包括:
(1) 土地補償費,是對土地所有者的權屬及其對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補償對象為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被征地的農民。
?。?) 安置補助費,是用以安置土地被征用后失去生產資料的農業人員的補助費用,原則是誰安置補助費歸誰。
?。?)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指因征地導致被征用土地上各種地上地下建筑物、構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水渠等)的拆遷和恢復,林木的遷移或砍伐等,給予所有者補償的費用。
?。?) 青苗補償費,是指征用土地時,農作物正處在生長階段而未能收獲,給予土地承包者或使用者以經濟補償。
?。?) 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是指對土地被征用后失去生產資料的農業人員,在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生育、死亡、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時,依法給予物質幫助,以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費用。
特別提示:目前我國不同地區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的來源不同,有的來源于征地單位在原有的征地補償費基礎上另外支付的費用;有的來源于安置補助費或扣除留給村(或
組)集體之外的土地補償費。
第64條 征地補償費用的標準
64.1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具體計算方法為:
補償標準=平均年產值×(土地補償倍數+安置補助倍數)
平均年產值標準:一般是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量乘以國家規定的產品現行平均價格計算,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當地市場的平均價格計算。
補償倍數標準:在法律、法規的限定范圍內,綜合考慮被征地的具體條件,并結合以往征地費用標準,予以確定。
64.2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意見》的規定,目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陸續制定了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
64.2.1 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是在一定區域范圍內(以市、縣行政區域為主),綜合考慮被征收農用地類型、質量、等級、農民對土地的投入以及農產品價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農產品平均產量、價格為主要依據測算的綜合收益值,測算不僅要考慮農用地農作物的收益,還要考慮被征用農用地帶來的其他相關收益。
64.2.2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是指在城鎮行政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依據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劃分征地區片,并采用農地價格因素修正、征地案例比較和年產值倍數等方法測算的區片征地綜合補償標準。區片綜合地價的實質是征地補償標準,不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
64.2.3 為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國土資源部發出通知,要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從2009年起,國家逐步適當地提高征地補償標準。
通知強調,要完善征地補償機制。按照被征土地同地同價原則,綜合論證和聽證結果,由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統一的征地補償標準,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合理補償,及時足額支付到位。各省(區、市)要抓緊做好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修訂完善工作,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適當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從2009年起逐步公布實施。
第二節 被征地人口的安置
第65條 依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對于被征地人口進行安置的主要方式有:
(1) 農業生產安置。征收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民集體土地,應當通過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農戶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農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繼續從事農業生產。
?。?) 重新擇業安置。積極創造條件,向被征地農民提供免費的勞動技能培訓,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優先吸收被征地農民就業。征收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民集體土地,應當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
(3) 入股分紅安置。對有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用地,在農戶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與用地單位協商,可以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入股,或以經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通過合同約定以優先股的方式獲取收益。
?。?) 異地移民安置。本地區確實無法為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提供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統一組織,實行異地移民安置。
第三節 征地補償協議
第66條 補償協議的雙方當事人
征收集體土地的,征地單位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商簽訂書面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第67條 補償協議的具體內容
補償協議應當包括補償方式、補償款金額及支付方式、安置人員數量及安置方式、青苗及土地附著物補償、違約責任和糾紛處理方式等內容。
第68條 簽訂補償協議的程序要求
68.1 簽訂協議前,市、縣國土資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68.2 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內容征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并協調解決。
村委會或村民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鄉鎮政府,應告知被征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并依法組織聽證。
68.3 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并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后簽字。
68.4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就協議主要內容按照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議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決議。
簽訂協議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向農村村民公示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第69條 律師對補償協議的審查
律師接受委托后,應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前是否履行民主程序、征地雙方達成協議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審查,并聽取農村村民的意見。
第四章 律師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標準聽證法律業務
第70條 征地補償安置聽證的范圍
征地補償安置的聽證包括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征地補償標準的聽證、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聽證,不包括對征地行為本身的聽證。本章所涉及的征地補償安置聽證是指某一具體的征地項目的被征地塊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聽證活動。
第71條 申請補償和安置費用標準聽證應注意的事項
71.1 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必須在征地補償安
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當事人經主管部門告知聽證權利后5個工作日內未向聽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
71.2 有關征地補償和安置費用標準聽證的申請,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71.3 提出申請的人必須是聽證的當事人,包括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其他權利人或其代理人。
第72條 符合上述條件,申請材料齊備的申請,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制作《聽證通知書》,在聽證的7個工作日前通知當事人。
第73條 律師應告知被征地的當事人享有以下權利
73.1 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其他權利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73.2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政府應將預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農戶或其他權利人,當事人具有土地預征前的知情權和申請聽證的權利。
73.3 對預征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具有確認權。
73.4 當事人聽證、確認的有關材料為各級政府在征地報批時的必備材料,具有政府征地報批的部分參與權。
73.5 土地征收批復文件下達后10日內,人民政府應公告批復結果,當事人對人民政府征收批復結果具有知情權。
73.6 土地補償征收公告后45日內,由國土資源局公告土地補償、安置方案, 當事人對土地補償、安置方案享有知情權。
73.7 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時,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有進一步的核實權。
73.8 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提出異議或申請聽證的權利。
73.9 對政府未依法進行征用土地公告或者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有依法要求公告的權利,有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或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的權利。
73.10 政府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有提出協調申請或提出裁決申請的權利。
73.11 土地補償費未全額到位,有拒絕交出土地、阻止施工的權利。
73.12 土地征收批復后兩年內沒有實施施工,造成土地荒蕪的,由批準的政府收回后,有恢復耕種的權利。
73.13 對違法占用土地等行為有舉報的權利。
第五章 律師辦理土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協調、裁決法律業務
第74條 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申請協調、裁決的事項和范圍
74.1 申請協調、裁決的范圍
(1) 對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安置補助標準有異議的;
?。?) 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涉及的被征土地地類、人均耕地面積、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認定有異議的;
(3) 實行區片綜合地價計算征地補償費的地區,對區片綜合地價的適用標準和計算有異議的;
?。?)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的青苗、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有爭議的。
特別提示:目前各省對補償標準的具體規定不一樣,承辦律師一般應了解和熟悉被征地所在省或自治區的規定。
74.2 對征地方案的異議、土地征收程序違法、強行征占土地、以租代征、違法征收等,均不符合申請裁決的條件。
第75條 律師應審查委托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請人主體資格
75.1 對青苗、地面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有爭議申請協調、裁決的,由其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提出。
75.2 對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有爭議申請協調、裁決的,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
75.3 對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有爭議申請協調、裁決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的,由被安置人員提出;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單位的,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單位提出。
第76條 受理協調和裁決的機關
76.1 申請協調的機關。當事人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應當向區、縣人民政府申請協調,或者向其上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由于各省或自治區規定不同,承辦律師應當按照當地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76.2 申請裁決的機關。省、自治區或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裁決機關,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裁決的具體工作機構。各省或自治區的規定基本一致,也就是《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
第77條 律師應協助委托人準備并向當地省或自治區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 裁決申請書;
?。?) 申請人身份證明;
?。?) 區、縣人民政府出具的協調結果告知書;
(4)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
(5) 區、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 裁決工作機構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78條 律師應告知委托人協調、裁決業務的注意事項
78.1 政府協調是政府裁決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的前置程序。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的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先向區、縣人民政府申請協調,經協調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申請裁決的機關和期限,并在告知書上載明協調過程及協調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因。
78.2 申請土地補償費安置標準爭議協調、裁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目前由于各省或自治區協調、裁決規定的期限不同,申請人應當按照當地的規定提出申請,如果在規定期限內不提出申請,申請人等于放棄了提出異議的權利。超過規定的期限提出申請,人民政府將不予受理。
78.3 征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期間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實施。
78.4 經過區、縣人民政府協調已經達成一致意見,申請人又就同一事項申請裁決的,裁決機構不予受理。
78.5 裁決工作機構已下達準予撤回裁決申請的決定,申請人又就同一事項申請裁決的,裁決機構不予受理。
78.6 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復議機關對裁決申請事項已有裁決或決定結果的或者正在審
理之中的,裁決機構不予受理。
第79條 裁決機構作出裁決的法定期限
裁決工作機構應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裁決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裁決工作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情況特別復雜的,經裁決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延長60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六章 律師辦理土地補償爭議行政復議法律業務
第80條 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81條 律師應告知委托人可提起行政復議的范圍
81.1 對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補助標準有異議的。
81.2 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涉及的被征土地類別、人均耕地面積、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認定有異議的。
81.3 實行區片綜合地價計算征地補償費的地區,對區片綜合地價的適用標準和計算有異議的。
81.4 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的青苗、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有爭議。
特別說明:申請人對征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不服提出行政復議,故復議范圍同于申請裁決的請求范圍。
第82條 律師應告知委托人受理行政復議的機關
在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中,對補償爭議的“裁決”不服提起復議,復議機關為原征地批準機關(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并由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第83條 告知委托人行政復議不同的審查方法
在行政復議的實踐中,行政機關主要采取以下兩種方式:一是書面審查辦法;行政復議機關只對申請材料及證據和被申請人及第三人提供的答辯材料及相關證據進行書面審查,原則上不向復議雙方了解情況,也不做相關調查。二是當面審查辦法。行政復議機關當面審查的方式是多樣的,既可分別聽取意見,也可將各方當事人召集到一起進行調查、質證辯論。
根據行政復議案件的具體情況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 及時與行政復議機關溝通,掌握第一時間的信息,及時查閱、了解被申請人提交的答辯意見和證據材料。
?。?) 對被申請人提供的答辯和證據材料進行分析,作出是否申請聽證的決定。
?。?) 代理當事人提出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如實反映當事人的意見。著重對征地審批、補償安置標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給予充分的論述。
第84條 注意行政復議的期限、期間的相關規定
84.1 復議機關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84.2 對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或不予答復的起訴期限:自收到不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提出行政訴訟。
第85條 律師應告知委托人行政復議決定的救濟措施
對土地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出訴訟,也可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作出的復議決定或裁定屬于最終裁決。
第七章 律師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的訴訟
第一節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
第86條 律師代理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訴訟的注意事項
86.1 因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提起訴訟,同案原告為5人以上的,應當告知同案原告可以推選1~5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
86.2 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的裁決或復議決定,是由原征地批準機關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作出的,對省政府提起訴訟應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對國務院不得提起訴訟。
86.3 經過復議的,應當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應當在復議期滿或延期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
第87條 律師代理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訴訟中需要審查的內容
87.1 審查爭議補償標準作出的依據。
87.2 審查爭議補償標準作出的法律程序和權限,如是否進行了征地審批、公告等。
87.3 如果補償依據符合法律規定,則審查補償是否到位。
第二節 征地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第88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事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
第89條 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提起有關征地補償費用分配的訴訟應當注意的事項:
89.1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土地承包中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屬于民事案件。
89.2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9.3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第90條 律師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委托人是否具有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訴訟主體資格
90.1 土地承包人和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90.2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標準的確定。集體經濟成員資格確認問題是農村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的核心問題。審判實踐中,法院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認標準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戶籍主義模式,即只要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統征前農業戶籍的,就視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平等享受分配權利。二是戶籍加義務結合模式。即除了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業戶籍外,還應與其他成員一樣盡義務,才視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理律師可以根據當地具體規定和法院實際做法審慎代理決定。
90.3 參與土地補償費分配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時間標準。土地補償費是因征用集體土地補償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費用,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這里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只限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的人員。
90.4 特殊群體人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確定。特殊群體人員,如超生子女、輪換工、出嫁的姑娘、入贅的女婿,盡義務但戶籍未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定,如國家或當地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如國家和地方均未規定,一般原則上應以尊重集體經濟組織習慣和合法兩個原則解決。
90.5 與原告相對應的,被告一般是村民委員會。但在有些時候,村民小組也可以成為被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0條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村民小組有權經營、管理集體所有土地,可以討論決定土地補償費分配。實踐中,國土局征收土地很多時候也是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的。村民小組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由村民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具有自己的管理機構和一定財產,可視為《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的“其他組織”。因此,村民小組可以作為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的被告。 上海長寧區土地補償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