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7年2月5日,陳加入了一家教育咨詢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書面勞動合同,約定陳的崗位為客戶服務,月薪6000元。2020年2月3日,教育咨詢公司發電子郵件通知滯留在河北省家鄉的陳將與他續訂勞動合同。陳回復說,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現階段無法返回公司續訂勞動合同,也無法通過快遞接收勞動合同文本。他將在返回公司后第一時間與公司續訂勞動合同。2020年4月8日,陳從河北省家鄉返回北京。由于雙方未能就工資調整達成協議,陳未能與教育咨詢公司續訂勞動合同,第二天離職。2020年5月6日,陳申請仲裁,要求教育咨詢公司支付2020年2月5日至4月8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282828元。
處理結果
上海勞動合同糾紛律師看到經仲裁委員會解釋,陳撤回了仲裁申請。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人之日起一個月以上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每月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在本案中,在勞動合同到期前,教育咨詢公司履行了通知陳續訂勞動合同的義務,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客觀上不能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教育咨詢公司繼續承擔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對此,《答案》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證明書面勞動合同已經簽訂或續訂,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客觀上不能與勞動者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此期間未簽訂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差額的,不予支持。
律師提示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仍必須履行通知勞動者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的義務。只有在履行義務后客觀上不能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才能免除支付未簽訂或續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責任。用人單位,尤其是中小企業,應當避免只注意入職時勞動合同的簽訂,而忽視勞動合同到期時的續簽。此外,上海勞動合同糾紛律師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簽訂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函〔2020〕33號)的精神,用人單位可以通過電子形式訂或續簽書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