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遷案件知名律師 最高院曾通報過十起全國法院征收拆遷典型案例,這是自2011年國務院通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來,第一個專門公布的相關案例。最高院指出,案例審理中,對于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堅持了對被征收人公平補償的原則。對明顯低于房地產市場價格的征收補償標準,應當撤銷征收決定。

案件介紹涉及房屋征收與違法建筑拆除。
據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透露,通報的案件都是2013年1月以后作出的生效判決,都涉及對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違法建筑的拆除,這些案件中,有個別行政機關侵犯當事人選擇補償方式、強制執行不作為等程序違法的問題,也有行政機關認定評估標準偏低等實體違法問題,有的行政行為被依法撤銷,有的被確認違法。這10個典型案例對指導法院統一房屋征收拆遷案件的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義。
一直以來,房屋征收排在行政訴訟案件的前3位。
近幾年,因征收拆遷引起的行政糾紛越來越多。2012年,最高法發布了《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征收補償決定明顯不符合補償公平原則,或者嚴重損害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和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最高院認為,在典型的征收補償案件中,相關規定中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的原則,應當貫穿于征收補償的整個過程。不管是征收決定還是補償決定訴訟,法院都堅持程序審查和實體審查相結合。對明顯低于房地產市場價格的征收補償標準,應當撤銷征收決定。
10個案例都是“民告官”案件,其中一個民告官在拆遷過程中行政不作為的案例就是其中之一。關于這類案件,最高法指出,即使行政機關對違建采取了一定的查處措施,但如果沒有落實,仍然構成不完全履行法定職責,法院有權要求行政機關進一步落實。
據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長王振宇介紹,近10年來,房屋征收案件一直位居行政訴訟案件的前3位,2013年達8600多件。針對房屋征收中的難點,最高法將爭取在明年出臺相關司法解釋。
法院征收拆遷案件中的十個案例。
1.楊瑞芬訴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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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管所向湖南冶金職業技術學院頒發了《房屋拆遷許可證》[2007]19號,該許可證顯示,楊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遷范圍內,拆遷許可證有效期內未被拆遷。株洲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啟動了神農大道工程。株洲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7月25日批準批準立項。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規劃局核發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編號為0066。位于泰山路與神農大道交匯處的楊瑞芬住宅,占地面積418㎡,建筑面積582.12㎡,房屋地面比神農大道地面高10多米,部分房屋位于神農大道建設項目用地紅線以內。2011年7月1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在對《神農大道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公示時,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于2011年9月15日在C級進行。株洲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30日發布了修訂后的《株洲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以下簡稱《征收決定》),對楊瑞芬的整幢房屋進行了征收,并作出了《2011年株洲市人民政府第1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給予其合理補償。
楊瑞芬不服,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理由是:“申請人的房屋在湖南冶金職業技術學院新校區項目拆遷范圍內,被申請人作出征收決定對申請人的房屋進行征收,與原已生效的拆遷許可證存在沖突”,以及“原項目拆遷方和被申請人均未向申請人提供合理的安置補償方案”。復審委認為,原拆遷人湖南冶金職業技術學院取得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已經到期,而被申請人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申請人的房屋進行征收并不違反法律規定。申請者部分房屋位于神農大道工程用地紅線范圍內,且房屋地平面高于神農大道平面10余米,不能整體拆除,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屬于確需拆除的情形,行政處罰決定內容適當,作出前已履行了相關法律程序,復議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維持行政處罰決定。隨后楊瑞芬以株州市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征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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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關于楊瑞芬的訴訟理由,即株洲市人民政府(2011)1號《株洲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與株洲市房地產管理局(2007)19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存在主體和內容的沖突,因為株洲市人民政府(2007)19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已經失效,神農大道屬于新開工項目,兩份文件之間沒有沖突。至于楊瑞芬主張征收房屋違法,因其部分房屋位于神農大道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征收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農大道地面10多米,不整體拆除就會產生嚴重的安全隱患,整體征收拆除符合實際。楊瑞芬認為,神農大道的建設項目沒有取得建設用地的批準。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規劃局核發了“神農大道工程”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011]0066號。楊瑞芬認為,株洲市規劃局不能以其在復議程序中的陳述為依據進行超范圍征收。復議程序中株洲市規劃局出具的說明是另一法律關系,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1號《株洲市人民政府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并經法院判決確認。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株洲市人民政府《關于征收株洲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決定》[2011]1號是否合法。株洲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啟動神農大道工程建設,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規劃局頒發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011)0066號。雖然被征收的楊瑞芬部分房屋屬于神農大道建設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但被征收的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比神農大道地面高10余米,若只拆除規劃紅線范圍內的部分房屋,則未拆除的規劃紅線范圍外的部分房屋將人為地變為危房,失去了房屋應有的價值和作用,整體而言,被征收的楊瑞芬房屋并給予合理補償,既符合實際情況,又體現了政府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負起責任的態度。裁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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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例的典型意義在于: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如果由于規劃不合理,導致整棟建筑部分未納入規劃紅線范圍,政府出于實用性、居住安全等方面的考慮,將未納入規劃的部分一并征收,是體現以人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順利進行的。法院承認有關征收決定的合法性,而不是過于片面機械地理解法律。
第二,孔慶豐訴泗水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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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6日,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了泗政發[2011]15號《關于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進行房屋征收的決定》,其中規定,被征收的主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優惠價格進行多層產權調換;產權調換后,超過主房補償標準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優惠價格支付;超過10平方米以上的,按優惠價格支付;超過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場價支付;超過10平方米的,按優惠價格支付;超過10平方米的,按優惠價格支付。被告孔慶豐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圍內,其對判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上海拆遷案件知名律師 ㈡裁判結果;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