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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僅以集體土地上房屋手續不全為由認定為違章建筑

            日期:2021-08-31 閱讀: 關鍵詞:不能,僅以,集體,土,地上,房屋,手續,不全,為由,

                    不能僅以集體土地上房屋手續不全為由認定為違章建筑


              原告楊付居因要求確認被告蘭考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蘭考縣政府)行政強制行為違法,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內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3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海峰,被告委托代理人孟凡新、馬紅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系蘭考縣桐鄉街道辦事處(原城關鄉)市皓村三組村民,在該村擁有合法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和冷庫。2016年11月17日,被告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況下,組織大量人員將原告房屋予以強制拆除。被告的強制拆除行為嚴重違反法律、侵害原告合法權益,依法應予追究。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告合法所有的房屋受法律保護,被告無權對原告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

              二、被告不具有強制執行權,被告實施強制拆除行為主體不合法。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法律并未授予被告強制執行權,該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合法,應確認其違法。

              三、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為程序違法。被告在強制執行前,沒有向原告送達強制執行其房屋的催告書,在程序上也應確認違法。

              四、被告未與原告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其對原告的房屋強制拆除的行為嚴重違反先安置后拆遷的規定。

              綜上所述,被告的強制拆除行為嚴重違法,依法應當予以追究,請求:判決確認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網上下載的蘭考縣政府關于調整市皓村城中村改造指揮部的通知;2、楊付居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3、強拆現場的視頻光盤及照片;4、餐飲服務許可證;5、食品流通許可證;6、個體商戶營業執照;7、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被告蘭考縣政府辯稱:

              一、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為了優化城市空間布局,提高城市品位,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環境,經河南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在原告居住的市皓村張貼征地公告,聽取了大多數群眾的意見,一致認為“城中村”改造利國利民,并給予積極配合。但是,還有不少部分群眾,為了自己的小利益,不能顧全大局,與政府談條件、講價格,提出過分無理要求,被告依法組織拆遷合理合法。

              二、被告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被告作為一級政府,具體事務應由相應職能部門負責。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限期拆除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催告通知書、違法建筑強制拆除公告;

              2、豫政土(2013)503號文件;

              3、2012年11月2日蘭考縣2012年度第十批城市建設用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

              4、蘭考縣國土資源局蘭國土資告字(2012)第60號征地告知書;

              5、2013年1月6日蘭考縣城關鄉市皓村城中村改造項目拆遷安置方案;

              6、2013年1月12日市皓村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告;

              7、2013年4月22日蘭考縣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3年4月29日蘭考縣國土資源局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調查結果確認書、土地補償登記表、青苗補償登記表、征收土地補償到位證明;

              8、蘭考縣市皓村社區征收拆遷明白紙;

              9、2016年9月20日蘭考縣國土資源局城關國土資源所證明;

              10、2016年9月26日蘭考縣規劃局調查復函;

              11、省政府關于在蘭考縣城區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

              12、蘭考縣發改委關于蘭考縣城關鄉市皓村城中村改造項目建議書的批復;

              1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4、河南永旺置業有限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查明事實如下:楊付居系蘭考縣城關鄉市皓村三組村民,擁有蘭城集建(土)字第0××9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并建有房屋。2016年4月11日,蘭考縣綜合執法局做出蘭綜限拆字(2016)第672號限期拆除決定書,責令楊付居在收到本通知書三日內自行拆除在朝陽路西側市皓村內新建設的建筑物并于做出當天即向楊付居進行送達,因楊付居拒絕簽收,張貼其門墻上。2016年11月1日,蘭考縣綜合執法局做出蘭綜催字(2016)19號限期拆除催告通知書,催告楊付居在收到本催告通知書次日起的十日內履行義務,并告知:“你戶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逾期仍不履行《限期拆除決定書》中規定的義務的,本機關將申請蘭考縣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強制拆除”。2016年11月15日,蘭考縣綜合執法局做出《綜合執法局關于依法對楊付居違法建筑強制拆除的公告》(蘭綜強拆告字【2016】第36號),要求當事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在一日內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本機關將依法實施強制拆除。2016年11月17日,蘭考縣政府組織人員將楊付居的房屋予以強制拆除。

              另查明:2013年4月22日,蘭考縣人民政府做出《蘭考縣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3)第8號】,該公告第三項載明:“三、被征地村(組)及面積:1、城關鄉市皓村集體耕地15.2431公頃、園地0.3019公頃、林地0.9260公頃、其他農用地0.2393公頃、建設用地6.6000公頃,共計23.3103公頃。”2013年4月29日,蘭考縣國土資源局做出《蘭考縣國土資源局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蘭國土資公告【2013】8號)。

              本院認為:

              首先,蘭考縣政府具備本案訴訟主體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行政強制執行權屬于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職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相關部門具體實施強制執行措施。本案中,蘭考縣政府具有拆除本行政區域內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行政強制執行權,蘭考縣綜合執法局做出的蘭綜催字(2016)19號限期拆除催告通知書中亦明確其將申請蘭考縣政府依法組織強制拆除,且蘭考縣政府承認其組織實施了被訴的拆除行為。因此,蘭考縣政府是本案適格被告。

              其次,蘭考縣政府的強制拆除行為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楊付居的房屋所在的集體土地已經省政府批準予以征收,征收前系蘭考縣城關鄉市皓村的集體土地,蘭考縣政府提供的蘭考縣規劃局的復函不足以證明楊付居的房屋為違法建筑。蘭考縣政府稱其對楊付居的房屋進行拆除系對違法建筑實施拆除,但未提供充足證據證明。

              第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依法做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決定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書面催告并直接送達當事人,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做出強制執行決定。并且,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強制拆除,行政機關在書面催告的同時應將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內容予以公告。本案中,蘭考縣政府未提供向楊付居依法送達書面催告書的相關證據,剝奪了楊付居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屬于程序違法。綜上,蘭考縣政府于2016年11月17日對楊付居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程序違法,因該拆除行為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故應予確認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蘭考縣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17日對楊付居房屋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蘭考縣人民政府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不能僅以集體土地上房屋手續不全為由認定為違章建筑

              強拆必須具備哪些法定條件?

              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提醒注意,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已經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政府無權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政府不守法,違規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種情況下,法院不能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2)強拆以補償決定為前提,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采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拆的主要有兩種情況: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及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的。

              (3)對被征收拆遷人提供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等保障,否則無權實施強拆。

              (4)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不準予執行: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超越職權;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老百姓的維權方式有哪些?

              行政復議: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復議。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所以,遭遇違法拆遷時一定要及時提起行政復議,由復議機關及時糾正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行政訴訟:征收拆遷過程中,如果被征收拆遷人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國家賠償:征收拆遷過程中,如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被征收拆遷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根據最高院發布過的很多政府強拆違法判決賠償案例可知,對政府違法拆遷零容忍,改變官官相護的傳統模式,依法判決賠償,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府沒有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知法犯法必須嚴懲,政府的一切行政行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對于征收拆遷過程中濫用職權等違法征收的,老百姓不要再繼續選擇忍氣吞聲委曲求全了,及時咨詢委托律師啟動法律手段維權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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