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經濟犯罪案律所 改革開放后,經濟迅速發展,帶來了金融事務和經濟犯罪。經濟犯罪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我國刑法特別規定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種是我國刑法特別規定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經濟犯罪的常見罪名有哪些?2020年經濟犯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經濟犯罪的常見罪名有哪些?
經濟犯罪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我國刑法特別規定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種是我國刑法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此外,我國刑法其他章節規定的一些危害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犯罪,如制售假藥罪、販毒罪、受賄罪等,也屬于經濟犯罪的范疇。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章是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二節走私犯罪。
第三節破壞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
第四節違反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
第六節稅收征收管理犯罪。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
2020年經濟犯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一)非法經營登記罪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經營案件,應當予以追訴:
1、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專用交換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及港澳臺的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性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追究:
(一)出境業務金額100萬元以上;
(二)經營呼入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金額100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到2次以上行政處罰并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2、非法經營外匯業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起訴:
(一)在外匯指定銀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金額在2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
(二)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對外貿易代理業務有關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而為他人從外匯指定銀行購買,外匯金額在5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50萬元以上的;
(三)中介機構騙取外匯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個人違法經營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違法經營額在15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經營報刊5000種或者圖書2000種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種以上,單位非法經營報刊15000種或者圖書5000種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種以上。
4、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或保險業務,非法經營金額在30萬元以上或非法所得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予起訴。
5、個人或單位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究: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違法經營金額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金額10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挪用公款行為之一的,應當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之間,有違法行為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之間,屬于個人用于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之間,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
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范圍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和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多次不還的,累計計算挪用公款數額;多次挪用公款及后續轉移。
(三)賄賂案件的立案標準。
1、賄賂案(刑法第389、390條)
賄賂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
在經濟交往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受賄數額不滿一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非法利益行賄;
2向三人以上行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
(四)給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向國家工作人員敲詐勒索財物,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2.單位受賄案(《刑法》第391條)
向單位行賄,是指在經濟交往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給予財物,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向上述單位給予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受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下,單位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非法利益行賄;
2.向三個以上單位行賄;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四)給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3.單位受賄案(刑法第393條)
單位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違反國家規定,為不正當利益提供賄賂,或者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不正當利益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非法利益行賄;
2向三人以上行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
(四)給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通過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規定關于個人行賄的規定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四)受賄罪的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賄賂案件之一的,應當立案:
1、個人受賄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國家或者社會利益因賄賂遭受重大損失的;
上海經濟犯罪案律所 (二)故意刁難、威脅有關單位和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3)強行索要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