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大多數人都會使用信用卡,若信用卡持卡人死亡,信用卡欠款怎么辦?近日,上海市債務糾紛律師看到這樣的信用卡糾紛案件。
案件詳情
2015年8月,徐某去了一家銀行,申請信用卡并消費。但徐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截至2020年10月,徐某拖欠貸款本金116661.35元。60557.23元應收利息。21102.25元的應收費用。2016年6月。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某銀行遂將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妻子王、兒子徐甲、母親鄭)訴至法院,要求三名被告共同返還徐某信用卡欠款本息。
另查明,徐某名下的房產。現已改為三被告名。庭審中原被告欠信用卡。均無異議,但對還款責任主體的爭議較大。
原告某銀行訴稱:持卡人徐意外死亡后,所有欠款本息均由其繼承人返還。
三被告辯稱:信用卡是徐的個人債務,不用于家庭生活。三名被告的被告資格不合格。原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要求法院駁回。
法院認為
原被告雙方對持卡人徐信用卡賬戶欠款事實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納稅和清償債務僅限于其遺產的實際價值。超過遺產的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限于此限額。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鑒于持卡人徐名下的房地產已變更為三名被告的名下,本案中徐的信用卡欠款本息由三名被告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償還。
因此,法院命令持卡人徐的第一繼承人返還原告銀行信用卡貸款本金11661.35元,應收利息60557.23元,應收費用21102.25元,律師費、訴訟費等。
法律法規
《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應當以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繼承人自愿償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不限于此限額。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不承擔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