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要
王某和鄭某是交往多年的老朋友。自2018年8月起,鄭某以承包工程資金緊張為由向王某借款。2019年6月,王某用信用卡套現后,通過現金、微信轉賬、支付寶轉賬等方式向鄭某借款10萬元。2019年6月1日雙方對賬后,鄭某仍欠王某9萬元貸款本金。鄭某多次以各種理由承諾還款,但一直沒有還款,于是王某起訴法院。
審判經過
在審查貸款合同效力的過程中,原告承認向被告鄭借款的資金來源是通過提取其持有的信用卡資金獲得的,包括原告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貸款和直接向被告提供信用卡,貸款金額包括現金本金和手續費。原被告于2018年12月6日對雙方貸款金額進行對賬,雙方同意截至2018年12月6日,被告鄭向原告王借款9.5萬元,并在對賬明細表中簽字確認。
法官說法
首先,原被告之間不構成民間借貸關系。信用卡作為銀行給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費的憑證,只能向特定商戶購物或消費,不具備民間借貸交易作為現金的功能。因此,民間借貸不能以信用卡套現的方式借款,信用卡中的信用額度屬于銀行,而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錢。持卡人在消費透支前對金額沒有所有權,只有在持卡消費時,持卡人與發卡銀行之間才存在借貸法律關系。
其次,信用卡套現是違法的。我國法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POS)等方式,通過虛構交易、虛假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可見,不能通過信用卡套現,也不能通過信用卡貸款。
上海欠款糾紛律師表面上看,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原告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將資金借給被告。事實上,原告在借給被告之前通過信用卡套現了這些資金。這種以法律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屬于無效法律行為,雙方根據違法行為撰寫的借據也屬于無效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后,應當返還合同取得的財產。因此,根據法律規定,無效合同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因為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返還,即鄭應當返還王的財產9.5萬元。
綜上所述,信用卡作為銀行給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費的憑證,只能向特殊商戶購物或消費,不具備民間借貸交易作為現金的功能。因此,信用卡套現不屬于民間借貸,但借款人應當將貸款行為取得的財產返還給貸款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上海欠款糾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