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歲但18歲以下的子女被視為成年人,必要時父母仍應支付子女撫養費。
16歲以下但18歲以下的子女可以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這與他們的收入是否能滿足他們成長的實際需要并不平等。徐匯區婚姻律師根據本解釋第42條的規定,撫養費應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因此,雖然視為成年人的未成年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但其收入不能滿足其教育和醫療的實際需要,但父母仍有義務支付子女的教育和醫療費用。
2、離婚父母同意,子女成年后仍提供物質條件的性質和效力。
離婚時,夫妻雙方往往可以根據子女未來的生活和教育考慮,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支付撫養費,直至學業完成之日。但是,當一方不愿意在子女年滿18歲后繼續支付贍養費時,子女是否可以根據父母的離婚協議要求另一方繼續支付贍養費?
在這方面,在實踐中,有人認為贍養費的支付是基于父母對子女的法定贍養義務,通常支付給子女的成年人。父母同意贈與18歲以上子女的贍養費,贈與人可以在交付贈與前隨時撤銷。徐匯區婚姻律師認為,贍養費應按規定支付給子女成年人,但當事人通過協議自愿推遲贍養費的支付期限不違反法律規定。此外,雙方的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子女可以根據離婚協議的內容支付子女撫養費。
3、成年子女能否追索以前未付的撫養費。
在實踐中,孩子的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孩子在成年后提起訴訟追索贍養費是很常見的。實踐中是否應該允許這一點存在爭議。
有人認為,父母未履行撫養義務的,應當支付撫養費,子女追索未成年撫養費不超過撫養義務范圍的,應當允許。
也有人認為,成年子女應當允許向未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索賠撫養費,但應當結合訴訟時效規則,確定是否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徐匯區婚姻律師認為,父母拖欠贍養費的行為不能簡單地認定為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贍養費的目的和價值是督促父母履行贍養義務,以確保未成年子女的健康和健康成長。子女成年后,贍養費所反映的法律利益已經消除,同時失去了贍養費的請求權,訴訟時效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