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問題應該怎樣處理?上海律師咨詢通過本文對商品房買賣在疫情期間出現逾期交房、買賣合同解除以及貸款都等糾紛問題給出解答:
1、關于逾期交房責任承擔問題。
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發生工地現場封閉、工人隔離、停止施工、延期復工等情形,導致開發商逾期交房,開發商可在相應的延誤期內免責。因人員流動控制導致施工人力短缺,或因交通管制、消毒措施限制等因素導致工程所需設備、材料無法按時運輸到施工現場的,致使開發商逾期交房的,亦可適用不可抗力免責的規定。在約定的交房日期后才受到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的,不能免除責任。
開發商應就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導致逾期交房進行舉證。導致開發商逾期交房的原因既有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又有開發商的過錯,應在查明具體影響因素及影響程度的基礎上,確定開發商應否承擔責任及承擔責任的大小。開發商有證據證明已經履行應盡義務仍不能避免工期延誤的,可以免除其相應責任。???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導致延期交房的,開發商應依法履行通知義務,因其未及時通知購房者而導致損失擴大的部分不能免責。
2、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問題。
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導致開發商不能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導致買受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購房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由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當事人請求變更履行期限的,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適用公平原則相應調整、變更。
3、關于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問題。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定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按期訂立,當事人主張在合理期限內延期履行的,一般應予支持。確因疫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導致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買受人無過錯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預約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返還定金。????
4、關于網簽、貸款等手續問題。
對于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無法及時辦理網簽、貸款等手續,一方當事人要求對方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對方當事人以不可抗力主張免責的,應予支持,但延遲履行應限于合理期間。
以上就是上海律師咨詢對于疫情期間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處理的辦法,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的疑問,可以找上海律師在線咨詢了解更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