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罪是指故意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整個社會生產秩序的行為。其指向對象之間具有限定性,指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或至少與列舉的傳播教育對象系統具有使用一定同質性的其他地區恐怖信息。普陀律師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情況。
尋釁滋事罪。根據2013年9月兩高聯合政府頒布《關于辦理土地利用會計信息時代網絡建設實施誹謗等刑事訴訟案件適用相關法律保護若干重要問題的解釋》,將利用互聯網信息通信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人類社會政治秩序的行為,以及編造虛假新聞信息平臺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廣告信息。
在信息基礎網絡上散布,或者學校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知識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農村公共交通秩序受到嚴重混亂的行為,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這一概念解釋的出臺有效解決了目前新媒體平臺上許多教師難以控制依據刑法直接規制的造謠行為,但是也引發了很多學者們的廣泛爭議。
如:對于“公共空間秩序”認定的過度投資擴張,濫用口袋罪名等。除此之外,還有因為這次司法解釋所涉及的敲詐勒索罪、非法經營罪等罪名及之前學術界討論的傳授犯罪調查方法罪,因對其來說濫用媒體能夠自由競爭行為不僅只是無法實現世界其他金融犯罪的手段,與以上所有其他罪名相比國外對于數字媒體自由貿易行為、信息科技傳播主體行為的指向性和依賴性較弱,故在此不將其列入討論。
從以上可以看出,我國刑法對濫用新聞自由制度的規制存在明顯的缺失和不足。首先,有明確目標的犯罪報道過于狹窄,無法覆蓋所有侵犯新聞自由的行為。例如,煽動犯罪都是針對極其嚴重的法律利益,包括國家主權的完整、政權的穩定、國家的軍事利益、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的統一。
誹謗犯罪是指個人聲譽或商業聲譽或商品聲譽。捏造、故意散布虛假恐怖信息罪僅指炸彈威脅等恐怖信息。由于媒體不當行為頻繁集中在公共領域,我們面臨著不可依賴的尷尬局面。其次,尋釁滋事罪沒有得到明確的規范,盡管其廣泛的應用空間使網絡造謠等對媒體自由的大多數濫用行為得到了法律的遵守。
但也因為其包羅萬象的口袋犯罪特征受到了質疑,對于“公共秩序”和“公共場所”等關鍵詞的高強度推廣應用受到了廣泛批評。有學者認為,這是對傳統刑法和控告制度向網絡空間延伸的一次成功探索,是信息時代語境下與時俱進的解釋。
傳統的公共場所定義僅限于人類活動的物理空間和現實空間,但在當今“雙層社會”的背景下,網絡空間已成為人類活動的“第二空間”。幾乎一樣的真實空間為人們提供了相同的活動條件網絡不僅是社會信息交流和傳播的媒介也逐漸成為一般公共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隨著人類社會和人類行為向網絡空間的延續,人類社會的法律規則必須延伸到網絡空間。
作為人類活動的“第二空間”和“第二社會”,現實社會的法律規則向網絡空間的延伸是必然的,也是必然的。刑法是最早迅速進入網絡空間的傳統法律。雖然對這一單一罪的突破性解釋會導致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和同一表述的交通肇事罪與“公共場所”不一致,但這取決于刑法具體規定的具體規定。
就我國刑法分則制度的特點而言,刑法中使用同義詞語的概念應該是一致的,這是一般原則,但不是絕對的??傮w而言,這并不損害司法解釋的科學性。
普陀律師認為,在“雙層社會”的新背景下,人類社會的“公共秩序”被賦予了新的含義,它包括網絡公共秩序和現實公共秩序兩部分。對其任何部分的破壞都是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刑法規范對公共秩序的保護無疑應延伸到網絡公共秩序。理論界和司法界都應尊重社會客觀現實的發展,適當調整和改變傳統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