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三)因訂立、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應當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受理的勞動爭議。
實踐中有的人會簡單的將所有的用工類的糾紛都理解為勞動爭議,事實上并非如此。比如,拖欠保姆的工資,像這種兩方當事人都屬于自然人的,屬于雇傭關系,與勞動爭議是有差異的,就不需要先經過勞動仲裁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