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打醫療官司的律師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一、把定義中規定的醫療事故要件列出,包括:
1.合法的醫療機構和人員;
2.違反了法律、規范等;
3.屬于過失,而非故意為之或能力不足;
4.造成了損害后果;
5.過失與損害有因果關系。
這5個條件同時滿足時,即可判斷為醫療事故。
在第二個問題中,強調了一段時間后,觀察患者無不良反應,不滿足第4個條件,所以此時我們不能判定這個案例為醫療事故。
二、最后,除定義規定的基本條件外,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即使患者有損傷后果也不屬于醫療事故,如:
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扇【o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蛘呋颊唧w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以上幾種為較常見的特殊情況,簡單總結為患者的損傷與醫生行為無關或無法避免,此時就不能判定為醫療事故讓醫療機構賠償。
三、醫療事故案例簡介:
趙某某訴醫院病理切片弄錯,誤診患者惡性淋巴瘤十年之久醫療事故賠償案
患者趙某某去北京某醫院某臨床部急診科就醫,以“發熱待查”收住院。住院期間,因多處淋巴結腫大,行左頸部淋巴結活檢,由于醫院當時沒有病理科,遂將取下的淋巴結組織,送北京某醫院病理科進行病理檢查。醫院醫院出具病理報告:(頸部)何杰金氏惡性淋巴瘤(混合細胞型),病理號為:xx。醫院給原告進行了多次化療后出院。出院診斷為:何杰金氏惡性淋巴瘤、混合細胞型。之后,患者曾第二次在該醫院處住院,對患者行骨髓穿刺檢查,并繼續以何杰金氏惡性淋巴瘤、混合細胞型,給原告進行了六個療程的化療后出院。
年復一年,原告仍沒有出現醫生預言的必定復發、死亡。不禁對診斷產生懷疑。原告去北京協和醫院會診,根據該院血液病專家的建議,原告去醫院病理科借取,被告知切片已丟失。后醫院向原告提供了當年做完病理切片后,剩余的原告的淋巴結組織的病理蠟塊,重新制作了病理切片。患者委托對該病理切片做DNA鑒定。鑒定報告:排除了病理切片與患者屬同一人。
原告因被診斷為惡性淋巴瘤,地方拒絕接收。十年期間,原告不能工作,每月百十元的津貼,損失巨大。同時,化療還導致原告生殖系統遭受巨大損害,已被診斷為死精癥,將終生不育。
醫院誤將他人的病理組織作為原告的病理組織,進而在此基礎上將原告診斷為何杰金氏惡性淋巴瘤(混合細胞型),并進行了多次化療,給原告身體帶來了極大的損害和精神上的巨大痛苦。二被告對此應承擔過錯責任,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上海打醫療官司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