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的民事法律活動中,公司與公司或公司與個人之間,在簽訂書面合同時,往往需要簽字或蓋章,同時《民法典》合同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簽訂合同的,由當事人簽字、蓋章或按指紋時簽訂合同。因此,印章行為在合同的建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是,你認為所有的印章行為都有效嗎?你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來保護你的合法權益嗎?
在《全國法院民商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規定了印章行為的法律效力,上海合同法專業律師將與您一起解釋。
蓋章是當事人認可或同意相關文件的行為。該行為具有不同公司和個人行為的性質,印章分為公章和私章。公章主要用于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企業。在一般公務行文、通知、報告等對外公益性質中,私章代表個人行為,具有私益性質,但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具有雙重屬性,有時代表個人行為,有時代表企業行為。
嚴格審查蓋章人員的權限?!度珖ㄔ好裆虒徟泄ぷ鲿h紀要》第四十一條合同糾紛部分:在司法實踐中,部分公司故意刻制兩套以上公章,部分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私下刻制公章,惡意加蓋非備案公章甚至假公章,以加蓋假公章為由否認合同效力的情況并不少見。在這種情況下,通常通過司法鑒定否認公章的真實性,最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認為對方的合同是假的,通過法律剝離對方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主要審查簽字人是否有代表權或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代理的有關規則確定合同的效力,從而突破對他人權益的侵犯。也就是說,如果蓋章人沒有代表權或超過代理權,即使加蓋了真正的公章,合同也可能無權或無權代理。
法定代表人蓋章的效力。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條的規定,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簽訂的合同,除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代表行為有效,簽訂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效。合同糾紛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法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法定代表人事后無代理權,加蓋虛假公章,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規定是對法定代表人權限的規定。法定代表人可以一般代表公司從事民事民事活動,即使不代表無權代表。
審查代理人的蓋章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取得法律授權。代理人取得法律授權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的合同,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的義務代理權,加蓋假印章,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理行為屬于授權行為,代理變化很大,實踐中部分代理人失去了代理權,仍以代理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無權代理行為未經代理人授權,其行為與代理無關,自然不對代理有效,但有代理的情況除外。蓋章行為主要審查是否在代理權限和期限內。
《民法典》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上海合同法專業律師提示:根據《民法典》第504條規定,除合同相對方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外,合同有效。簡而言之,在合同公章行為中,有空白合同公章、公章類型和合同內容不一致,記錄公章不一致,不一一列出,建議您簽署合同公章,必須審查對方公章的真實性和代理的權限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