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名經濟案件律師 目前,因債權債務糾紛引發的劫持人質非法拘禁案件(以下簡稱債務劫持非法拘禁案件)非常突出。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劫持人質索債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必須堅決予以打擊和禁止。
一、當前債務質物非法拘禁案件的特點。
1.精心策劃、精心組織和有預謀的劫持人質是當前非法拘留案件的一個重要特征。比如道合糧油公司第二經營部被湖南省漢壽縣經貿發展公司騙了,經營部一方面到漢壽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另一方面又處理經貿發展公司,從而麻痹了對方。今年5月29日晚,銷售部以請經貿公司經理袁XX和副經理徐XX吃晚飯為由,把袁和徐騙進事先準備好的車里,帶他們去仙桃。袁XX被拘留,放回徐XX籌錢。雖然一些組織沒有參與非法拘留其他人的計劃,但他們為非法拘留人質開了綠燈。漢川縣欣彥鎮李XX欠彭昌麻紡廠錢。工廠業務員羅XX在彭昌挾持李XX后,先被鎮街道辦治安隊拘留,后被轉移到鎮計生辦。這兩個單位的領導都知道李被拘留是違反紀律和法律的,但沒有人上前制止。相反,他們提供了拘留場所,為非法扣押人質開了綠燈。
2.抓住對方的人質,加入無辜。沙嘴辦事處荊州聯合印染廠將湖南省桃源縣洮南紡織公司副經理余XX綁架至仙桃拘留。桃園縣檢察院和我院共同解救人質失敗,桃園紡織公司派人鉆洞入室,帶走聯合印染廠門衛李XX,以換取人質。仙桃服裝公司欠山西省聞喜縣東鎮棉紡織廠9萬多元。聞喜縣公安局查獲總公司業務員彭XX,希望追回貨款。然而,服裝公司非法拘留了對方司機姚XX,造成了每人扣一名人質的僵局。聞喜縣沒有放棄,于是他xx的兩個年輕女孩,一個與服裝公司無關的市民,在山西被抓(誤以為是公司員工)并被扣為人質,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3.藐視法律,金錢至上。在非法扣押債務人質的案件中,大多數被告都搬出了自古以來就存在的“正義”:殺人償命,還債。認為,有這個理由就是有了“法律”,有了這個理由就可以抓人亂關人,唯一能買到這個理由的,只有錢,只有財富。廣東省汕尾對外經濟發展公司欠仙桃皮革有限公司款項6.1萬元。5月4日,皮革有限公司總經理李XX、皮革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曾XX派人將開發公司總經理陳XX押至仙桃拘留。陳于五月二十三日出逃。5月24日,皮革有限公司查出開發公司副總經理肖XX來仙桃救陳XX,后又拘留李。汕尾檢察院法紀處處長、開發公司律師楊XX、吳XX來到仙桃營救李XX。得知李逃跑后,他們沒有打算還貸。一怒之下,皮具公司派人從油尾在勉陽賓館圍攻檢察干部和律師。在仙桃市檢察院的護送下,我才得以到達汽車站。然而,當被護送的干部返回時,皮革公司車站等候的人攔截了楊××和吳××并將其拘留。之后楊××被釋放,吳××被非法拘禁15天。吳×經省檢察院法紀司、仙桃檢察院法紀司多次工作后獲釋。
4.小題大做。不可否認,劫持人質作為要求貨款的手段,往往是由于債務人的不合理違約或故意欺詐,使得債權人在沒有辦法起訴、沒有辦法追回款項、無路可走的情況下,不得不采取“不良政策”。但由于扣款不給他人已經成為一種社會趨勢,發展到只要欠款不還,不管欠款多少,劫持人質就是威脅的地步。在沙嘴辦事處仙鶴制衣廠有限公司拘留湖南省華容市涪城供銷合作編織廠業務員周X后,華容市檢察院派出了強大陣容,要求仙桃市檢察院派人協助解救人質。結果發現,周X被封禁只是因為他在業務往來期間欠了仙鶴公司生活費250元。這個舉動真的很諷刺。
5.手段殘忍,后果嚴重。比如洪湖市天馬服裝廠欠仙桃黃荊服裝廠1.3萬元,黃荊服裝廠于今年6月12日將天馬廠廠長白XX扣押到仙桃,嚴刑拷打,斷了一根肋骨。6月16日,市檢察院前來解救白時,他已奄奄一息。
二、債務質物非法拘禁案件的成因。
第一,法律意識淡薄是非法扣押債務質物的思想原因。法律意識淡薄、法律觀念弱化是我們社會的普遍現象。雖然法律教育仍在進行中,但新舊制度交替中的內在矛盾必然會在思想領域得到反映。舊的傳統觀念與現代法律意識的碰撞是不可避免的客觀現象。尤其是經歷過文革浩劫的人,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行為和做法并不感到意外。
現代法律意識的增強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人們心中根深蒂固的傳統習俗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根除的。比如在處理債務糾紛過程中,實施合同結算等。,采取劫持人質、限制人身自由等不經法律程序解決問題,甚至通過法律程序但不解決問題。作為一些負責人,當事人根本沒有意識到這是一種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違法行為。以違法行為解決違法問題是一種常見的做法,導致債務質物非法拘禁案件頻發。
其次,商品流通領域的失范是誘發債務質物非法拘禁案件的重要因素。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過程中,原有的法律規范在目前已經失去了對人們經濟行為的約束力,或者說在新時期難以規范人們的經濟行為。因此,在商品流通領域,人們有時為了個人、小集體、小團體或地方利益而違反法律和商業道德。拖欠貨款或惡意欺詐騙取財物是當前市場經濟無序狀態的突出表現。拖欠貨款嚴重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但債務人并沒有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他們往往是沒有良心的,一旦得到了貨物或金錢,就可以安全的占有、控制和處置,有的甚至從達成協議、簽訂合同之日起就沒有歸還的打算。它也被認為是一種有效的搞活經濟的方法。對于這種相互拖欠貨款的行為,我國現行法律監管不嚴,約束不力。即使債權人訴諸法律解決糾紛,司法機關也只能將其歸入民法范疇,并根據現有法律法規進行調整。有些行為對社會造成了危害,由于刑法沒有規定,不能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因此,判決和裁決往往得不到有效執行。債權人不僅未能收回貨款,還投入了大量的訴訟費用。民法不能調整,刑法不能追究拖欠貨款中的違法犯罪現象。作為債權人,他不得不“劫持太子以換取荊州”,這導致了多次禁止欠債扣押人質的案件。
第三,打擊不力是債務人質非法拘禁案件持續發生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查處不力,輕打擊,客觀上助長了非法拘禁之風。從過去幾年來看,只有大約三分之一的案件被立案調查:立案后,案件要么被撤回,要么被免于訴訟,很少案件被交付審判。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缺乏良好的執法環境。在調查中,阻力很大。一些經濟領導經常以維護國家和集體利益為名,對調查人員施加一些壓力和影響;給予被調查人支持和勇氣;
尋找理由為被告開脫,知情人不愿作證或如實作證,針對被告的情節總是刻意回避掩蓋或夸大被害人的過錯。在被告人不符合逮捕條件,且沒有其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僅僅控制被告人是不夠的,從而導致被告人有機會堵住嘴坦白,往往與被害人指控的情節相差甚遠,難以突破案情。
上海知名經濟案件律師 二是法律規定模糊,甚至相互矛盾,難以統一認識。刑法的規定很明確,只要對他人進行非法拘禁就構成犯罪,而主管機關做出的司法解釋和立案標準過于苛刻,司法實踐中偵查多處理少。所以有人誤以為“非法拘禁他人沒有錯,檢察院已經查了,沒對我怎么樣”。導致非法拘禁泛濫。第三,“無條件解救人質”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商品流通領域拖欠貨款的趨勢,激化了債權單位與司法機關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