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2012年12月23日21時20分左右,被告姜駕駛小公交車與原告翟相撞,導致原告翟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姜對事故負全部責任。翟沒有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后,翟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治療結束后,翟受傷由新疆新醫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鑒定意見為:翟右股骨頸骨折,右髖人工關節置換,為8級殘疾;營養期180天,護理期120天,需要一人護理。姜駕駛的小公交車在被告財產保險奇臺分公司投保了強制保險。保險限額為30萬元的商業三種保險(無免賠額),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翟起訴一審法院:命令被告賠償485194.6元(其中護理費1275.6元)。
法院裁判:新疆奇臺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如何確定原告翟主張的護理費用。護理費用應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確定。護理期限,原告翟住院病歷和司法鑒定原告翟護理期需要一人護理,護理期為120天,原告翟承認住院有妻子護理,原告妻子退休,退休工資,原告翟沒有提供其他收入證據,法院不支持。2.關于原告翟主張如何確定錯誤的工作費用。根據法律規定,到殘疾前一天,原告翟于2013年4月16日被評定為8級殘疾人,其錯誤天數為83天,原告翟退休后從事家用電器維護。雖然原告翟提供的證據證明,原告的月平均工資為5000-600元,但原告沒有提供納稅憑證,因此,原告每天的錯誤費用為83天,原告翟退休后從事家用電器維護。故作民事判決(2013)《奇民一》第00659號:人保財產保險奇臺支行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翟115601.2元。姜某文支付了1700元的鑒定費和133元的復印費。
一審判決作出后,翟拒絕接受,提出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變判決,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上海經濟律師免費咨詢原因如下:1。一審法院對護理費的認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認為上訴人的妻子有退休工資,不支持,不符合事實。事故發生后,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派人進行護理,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找到解決辦法,上訴人找不到護理人員,由妻子進行護理。2.一審法院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判決83天不合理,上訴人補充殘疾鑒定180天。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上訴人翟是否應支持14760元的護理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工作損失費用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者聘用護理人員的,按照當地護理人員從事同級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上訴人翟在受傷住院期間由妻子照顧。他的妻子已經退休了,沒有從事其他工作。在護理期間,他妻子的退休工資并沒有減少。上訴人翟要求賠償護理費,法律依據不足。2.上訴人翟提出了13342元的額外賠償費用,這是佛陀應該支持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失業的,失業時間可以計算到固定殘疾日期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的,失業費用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沒有固定收入的,按過去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證明過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參照同一或類似行業的平均工資計算。上訴人翟從2012年12月23日交通事故到2013年4月16日,由于上訴人翟退休后從事家用電器維修,提供的證據不能有效證明家用電器維修的月平均工資,參照2012年平均工資123.95元,1406.35元。上訴人翟建議根據2012年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誤工費的上訴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雖然上訴人翟提出了上訴人翟委托新疆天成司法鑒定所2013年7月16日作出的180天的鑒定意見。但評估意見與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不一致,法院不接受評估意見。原判決按83天和每天106元計算8798元的誤工費,法院予以糾正。因此(2013)昌中民一終字第00894號民事判決:部分撤銷一審民事判決,改革支持上訴人翟損失14006.35元。
二審判決后,翟拒絕接受,向檢察機關上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議。檢察機關抗議認為:1。二審法院民事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原因如下:(1)根據醫院證明和法院確定翟確實需要護理,翟的護理行為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由此產生的護理費用應由受害人承擔。翟的妻子作為退休人員有退休工資,收入沒有減少,但護理行為仍有金錢價值,護理行為產生的勞動補償費用不能給受害人,不能免除受害人的賠償責任,受害人仍應賠償護理費用;(2)根據法律規定,護理費用是護理人員的勞動補償費用,翟的妻子護理行為超出了夫妻互助的義務,即當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妻子的護理行為不屬于夫妻之間的法律義務,翟的護理行為可以獲得勞動報酬。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不禁止退休人員從事其他合法的社會勞動。退休人員可以從事有償勞動,并獲得報酬。綜上所述,在本案中,翟的妻子的護理費,雖然表面上沒有護理費用,但其護理活動仍然具有金錢價值,是由于傷害行為造成的,傷害應當按照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有關護理費用的賠償標準進行賠償。最終法院不支持翟要求賠償妻子護理費用的法律錯誤,這是不公平的。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審本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本案爭議焦點為翟某才主張其妻子作為護理人員的護理費是否應當支持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上海經濟律師免費咨詢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該條僅是對實際進行護理人員所發生的護理費用計算標準及依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第二十條規定受害人誤工費計算,但并不等同于受害人的誤工費計算及支付條件。本案中,翟某才右側股骨頸骨折,行右髖人工關節置換術,必需有人對翟某才進行護理,無論任何人作為護理人員提供了護理勞務,都應產生護理費用。此時,翟某才不可能自行護理,姜某文對其加害行為產生的損害后果既不自行護理減少經濟損失亦不提供護理人員從事護理工作,在此情形下,翟某才妻子替代姜某文所應當承擔的護理責任,姜某文就應承擔支付護理費責任。護理費是加害人支付給代替其履行護理責任的護理人員的勞務報酬,受害人家屬對受害人進行護理,并不是加害人的免費義工,故護理人員與受害人之間是否存在親屬關系以及有無固定收入,并不當然影響護理人員收取護理費用的權利。
根據侵權賠償的基本原則,侵權人的賠償范圍應當以權利人的損失為準,以達到彌補權利人的損失為目的,在人身損害賠償中,對權利人的損失的賠償應當以實際產生的損失為限,護理人員提供的勞務亦屬于實際產生的損失范疇。固定收入并不當然完全等同于工資,退休人員所領取的養老金是勞動者在工作期間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或根據政策規定作工齡認定視同繳費后,在其達到退休年齡或條件時,退出勞動崗位,不依賴提供勞動而依法領取的養老金,雖為固定收入,其性質已非勞動報酬。原審以翟某才的妻子系退休人員,有退休工資作為固定收入,因其未能提交在護理期間收入減少,故對其主張的護理費不予支持的理由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上海經濟律師免費咨詢因昌吉回族自治州統計局發布的各縣市平均工資中無護工工資標準,故本院酌定翟某才妻子的護理費用按奇臺縣2013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1095元計算,護理期限為120天,不再另行按日折算,以該標準計算護理費為17031.67元,因其一審主張護理費12765.60元,超出部分視為未主張權利,故本院按其一審主張的12765.60元支持其護理費請求。故作出(2017)新民再104號民事判決:部分撤銷一、二審民事判決,改判支持翟某才主張的其妻子作為護理人員的護理費。
延伸閱讀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