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中,黃文增提供了相應研究證據,證明林清生已滌除了系爭房屋上的抵押權。吳仁熊對此問題予以高度認可。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房產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吳仁熊表示華火燊公司與黃文增就系爭房屋的買賣合同單價成本約為每平方米1.8萬元,而市場價進行大概為每平方米2.1萬元。同時,其在向林清生借款時,系爭房屋經相關信息中介服務機構風險評估企業價值已經超過65萬元。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華申公司與黃文增就爭議房屋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因惡意串通損害了吳的合法權益而應宣告無效。黃文增代理吳出售爭議房屋時,持有經過公證的委托書。華申公司通過中介公司與黃文增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從買賣合同的形式分析,雙方的交易是合法有效的。同時,從吳在庭審中的陳述可以看出,華申公司與黃文增之間約定的房屋買賣價格并非不合理,基本接近市場價。根據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華英公司應在2011年8月11日前支付相應房款,但其未能做到。直到2011年9月5日,黃文增才被電匯150萬元,并標注為借款。因此,一審法院認定華英公司與黃文增惡意串通。法院認為,首先,黃文增認可雙方為保護華英公司利益,變更履行方式并收取房款。因此,根據黃文增的陳述,華申公司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其次,退一步講,即使華英公司至今未支付房款,其與黃文增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也應認定無效。作為代理人,黃文增的行為對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吳自然成為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向華申公司主張相應的房款。既然黃文增已經承認收到了房款,如果吳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可以作為其代理人主張與華英公司、黃文增存在惡意串通。故本院認定一審法院判決存在錯誤,提前予以糾正。上訴人華發展中心的上訴請求合法,有理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中國上海市閔行區人民對于法院閔民五652號民事法律判決;
二、駁回吳仁雄的一切主張。
一審案件費一萬二千四百元減半為六千二百元,財產保全費四千八百二十元,共計一萬一千零二十元,上訴案件費一萬二千四百元,均由上述人士吳仁雄支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上海房產糾紛律師提醒您,法律是解決問題的良好途徑,如果我們能夠學習更多的法律知識,我們將會有更好的方法去解決我們可能遇到的那些問題,較好的避免矛盾的進一步升級,如果您還有其他一些問題,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