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已經成為我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隨之而來的快遞問題也常常困擾著我們。如果快遞意外丟失,商家和快遞公司,我們到底應該找誰呢?衡山路專業律師帶你一起來看有關快遞丟失的案件!
案情簡介:
2016年4月22日,某商貿公司員工張某將價值為3萬元的物品交付某快遞公司承運并支付了運費,但沒有進行保價。快遞公司向商貿公司職員出具運單,運單正面用紅色加粗提示“請仔細閱讀背面所載契約條款,簽字即同意接受條款的一切內容”,運單背面也進行了黑色加粗提示和說明“關于賠償的規定:(1)若因本公司過失造成托寄物毀損、滅失的,本公司將免除本次運費;若寄件人未購買保價,本公司在七倍運費的限額內賠償托寄物的實際損失”,張某在運單正面簽名確認。后該快遞在運輸途中丟失。因要求賠償未果,商貿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快遞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運單系快遞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快遞公司已在運單上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的義務。托運人已在運單上簽名確認,托運人應當已經了解是否保價與承運人賠償標準的關系。托運人在是否保價運輸的問題上享有選擇的權利,其可以不選擇保價運輸,也可以選擇足額保價以減少風險,且可以利用保險的方式轉嫁風險,本案運單條款應當認定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的規定,本案應按照雙方在運單中的約定確認快遞公司的賠付金額。商貿公司要求快遞公司賠償損失3萬元,超出雙方的約定,對商貿公司超出該范圍的其他賠付金額請求,不予支持。快遞公司應賠償商貿公司損失154元。
律師提示: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和《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對于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郵政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有約定按照約定處理,快遞公司有快遞費用三倍、五倍及其他限額等各類約定,如無約定,則可依據郵政法規定的快遞費用三倍的標準進行賠償。但是,快遞公司存在丟失貨物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例如快遞公司內部人員盜竊,應認定保價條款無效,快遞公司應全額賠償寄件人的損失。需要注意的是,快遞服務合同是快遞公司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是典型的格式條款。快遞公司應當提醒寄件人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寄件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否則該條款無效。實務中,寄件人沒有在寄件單上簽字的情形時有發生,此時,應該認定快遞合同沒有簽訂,快遞公司如不能舉證已對責任限制條款履行明確告知及解釋說明的義務,格式條款顯然無效。
中小企業快遞丟失(延誤損毀或者內件短少)事件時有發生,快遞公司該如何賠償呢?對于保價的快遞(貨物)丟失,按照快遞公司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于未保價的快遞丟失,快遞公司一般按照約定進行賠償,約定無效的除外。寄件人寄快遞時一般不會進行保價,但在快遞丟失后快遞公司無法足額賠償時又覺得很冤!《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因此,衡山路專業律師提示寄件人應注意,交寄貴重物品時其有義務事先聲明。
法律規定: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
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于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于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快遞暫行條例》
第二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
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
第二十七條 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快件損失賠償責任險種,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
(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ǘ┪幢r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二條 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為采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當事人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衡山路專業律師